献血与评优挂钩,“自愿”还有多少真实成分?******
据1月10日红星新闻报道,近日,为缓解血液库存下降的压力,不少城市组织起流动献血站点进入街道社区等活动。辽宁大连某中学下发了一则号召教师献血的通知,其中提到“献血者在学校评职、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予以优先考虑”。这种将自愿献血与评优评先挂钩的行为引发舆论关注。目前,校方表示考虑不周,已撤回通知。
血液库存不足,一直困扰着不少地方。由于疫情影响,各地血液库存告急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急需拓展献血人群和调动社会献血积极性。正因此,很多地方都在组织献血活动,其中不乏一些激励举措,这背后的善意值得肯定。
然而,不是所有激励措施都值得倡导。将教师献血与评优评先挂钩,表面上看,是一种激励,但如此措施的公平性值得商榷。毕竟,能否献血不只取决于意愿,还受到身体条件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如有的人患有不宜献血的疾病等。
应该明确的是,献血与教师能力素质并无关联,教师评定职称、评优的主要依据应当是其教学能力和水平,与教学活动无关的一些条件不应被包括在内。也就是说,激励人们献血应当避开职业评价。
根据我国献血法的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这一法律条款向社会传递出的明确信息是:献血是自愿的,不能强制。报道显示,上述学校所在区下发的《关于在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无偿献血的通知》中明确,“本次献血工作纳入各部门、单位工作实绩考核”“每个单位参与献血人数不低于在岗人数10%,每人献血量不少于200ml”。如此做法显然会折损“自愿”的真实性和成色,也容易导致一些学校在落实相关工作时乱作为。
激励献血,既要调动公众的积极性、尊重献血者、呵护公益爱心,也要强调自愿、保证公平。比如,要落实好献血者自己及近亲属用血的优惠政策,简化免费用血的手续,充分体现公益互助的特质;单位或行业组织献血可以给予职工一定的营养补贴,适当安排职工休假休息等;政府层面可以给予某些符合条件的献血者一定的礼遇,如授予道德模范称号等。
鼓励民众定期自愿无偿献血是一项长期工程,切忌用力过猛。(工人日报 木须虫)
中消协:想方设法提高消费纠纷解决率******
中新网1月11日电(中新财经记者 谢艺观)中消协11日发布消息,在广泛征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确定2023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提振消费信心”。
据介绍,围绕“提振消费信心”年主题,中消协和全国消协组织计划开展以下方面工作:
一是广泛深入开展年主题宣传,扩大社会影响,促进形成共识。
二是开展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社会责任研究和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现代化研究,制定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良好行为规范,出台消协组织现代化建设指导意见。
三是针对直播带货、预付式消费、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和领域开展理论与实务研究,揭露批评有损消费信心的行为,发表消协观点,提出立法、监管建议,推动相关制度不断完善。
四是完善消费教育大纲,推进网上消费教育基地建设,创新方式、丰富载体,实现消费教育品牌化可视化传播,以消费者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消费知识。持续开展治理过度包装、反对餐饮浪费等活动,倡导企业加快生产方式绿色转型,呼吁消费者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围绕加快消费提质升级,开展智能化产品、电子设备、养老产品、婴幼儿产品等产品比较试验,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优化“消协帮您选”微信小程序内容,为消费者选择优质产品提供客观真实的参考依据。
五是持续开展百城市消费者满意度测评,推动城市消费环境改善优化。关注消费薄弱环节以及消费新业态、新模式,重点开展预付式消费、农村消费环境等方面的监督调查,推动解决影响消费信心的突出问题。
六是推动全国消协组织投诉处理系统优化升级,实现消协组织、经营者、消费者三方实时在线互动,提升投诉处理网络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综合运用投诉信息公示、体察、约谈、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手段,想方设法提高消费纠纷解决率和消费者满意度。(完)